关于规范全市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纠风办,全市性社会团体:
现将浙江省民政厅等八厅局《转发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民民〔2008〕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制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可执行。不得采用其他表决方式通过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并必须在表决通过后的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具备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可直接到市财政部门购领社会团体收费收据,并按规定办理结报、核销手续;各县(市、区)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财政、民政部门商定。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不得用于除收取会费以外其他收费项目,更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违者按《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社会团体有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的,应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征税的除外)。
四、市、县(市、区)社会团体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社会团体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召开年会、换届大会、接受捐赠等活动,必须提前7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五、社会团体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用于社会团体业务活动和自身事业发展以外的经费开支,各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借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附件:转发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监察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纠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