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 头 县 民 政 局
关于印发《洞头县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
为积极推进我县农村社区建设,根据省市关于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洞头县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附:《洞头县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洞头县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新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民基[2006]178号)、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温民基[2007]175号)文件精神,加快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强化农村社区功能,深化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社区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按照温州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村级组织为依托,坚持村民自治、人人参与、以人为本、服务村民的原则,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活动,努力改善农村环境,繁荣农村文化,维护农村治安,救助农村困难群体,提高农民素质,树立农村新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
(二)主要目标。以便民、助民、利民、安民、富民为出发点,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主办,村级组织承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的运行机制。大力培育农村社区组织,拓展农村社区服务领域,发展农村社区卫生,繁荣农村社区文化,美化农村社区环境,维护农村社区治安,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基本原则。1、自愿参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各项活动,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切实尊重农村群众的意愿,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绝对不允许采取强迫命令和强制手段。2、符合村情。农村社区建设的重点是为村民提供服务,要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开展农村社区服务活动,切忌好大喜功。3、量力而行。农村社区建设服务村民,以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为目的,切忌盲目上项目增加村民负担。4、服务村民。要以人为本,坚持以不断满足村民的合理需求,提高村民素质和生活质量为宗旨,积极为广大村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5、整合资源。农村社区建设要充分利用农村社区现有资源,发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