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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洞头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扶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洞民优〔2005〕31号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8-1-20 10:34:07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财政局

关于建立洞头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扶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优扶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优抚政策及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浙民优(20041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建立洞头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适用对象,限于享受残疾抚恤的在乡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红军失散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优抚金是指抚恤、补助、优待金之和。

三、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若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出现负增长时,优抚标准原则上维持不变;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按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

四、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调整增加的经费纳入县财政瞀根据各乡镇优抚对象人数、优扶标准和实际支出确定补助数额。

五、严格优抚金的审批和发放制度,建立优抚对象优质金个人帐户,实行按月发放,保证及时、准确、贵客地把优抚金发给优抚对象,切实保障好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六、优抚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的优抚经费,可统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重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进一步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七、调整各类优抚对象优抚标准参照基数:

(一)在乡残疾军人优抚标准以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一级因战残疾军人优抚标准,按参照基数的100%,其他残疾等级按一定比例递减(详见附件)。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本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本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到四级残疾的,为本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优抚标准,以本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分别按参照基数的“110%105%100%”计发。

(三)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标准以本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红军失散人员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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