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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修订)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8-1-20 10:31:55

中共洞头县委  洞头县人民政府

洞头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促进全县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报告和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作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通过不断完善拥军优属各项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社会化。

第四条  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的双拥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划、措施;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

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规划,多形式地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形成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  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要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并把该项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驻军(警)部队和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把拥军优属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军(警)各部队要广泛深入开展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

第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平时应主动走访慰问驻洞部队、当地军队离退休干部和优抚对象,帮助解决战备训练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九条  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妥善处理军(警)民纠纷。对军(警)民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凡是重大军(警)民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调,妥善处理。

第十条  依法维护现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严重损害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涉及到军人的刑事、治安案件及交通违章等问题,要慎重处理,及时与所在地部队取得联系。对破坏军事设施,滋扰营区秩序者,必须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警)部队的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按规定补足地方财政补贴的经费。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从税收、资金、能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积极扶持驻军(警)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教育、科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文化广电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智力拥军、科技拥军、文化拥军活动,有针对性地开设文化补习班和职业技能培训班,协助驻军(警)部队培训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停车场等社会公共设施,对军(警)车一律实行免费和优先。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子女入学入托优惠政策,并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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