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辖区内死亡人员实行遗体火化的通告
洞政发〔2007〕83号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洞头县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县本岛四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死亡人员实行遗体火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零时起除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死亡地同在大门镇、鹿西乡和东屏镇大瞿村、南策村、大北岙村、金岙村、松柏园村和外埕头村区域内的死亡人员暂不实行遗体火化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死亡人员(包括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员)一律实行遗体火化。东屏镇大北岙村、金岙村、松柏园村和外埕头村区域内的死亡人员待半屏公路全线通车后实行遗体火化。暂不实行遗体火化区域内的死亡人员实行遗体火化的,按照推行遗体火化期间的各项补助政策给予补助。实行遗体火化区域内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零时前死亡的,必须在此之前出殡埋葬,否则实行遗体火化,严禁土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遗体火化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禁止购置棺木和出租龙杠等土葬工具。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骨灰装棺再葬;严禁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擅自建造、修建私墓。
三、丧事承办人应在死者死亡后12小时内向所在村(居)殡管联络员申报,所在村(居)殡管联络员及时做好丧情登记,协助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并上报乡镇殡管办。丧事承办人办理死亡申报手续后,应在死者死亡后的72小时内凭死亡证明到所在乡镇殡管办办理遗体火化预约手续,由乡镇殡管办将预约内容通报县殡葬管理所(地址:北岙镇县前路54号,电话:63485758),县殡葬管理所安排殡仪车辆,按照约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运遗体。
四、殡仪活动实行“六不准”,即不准披麻袋和骨灰装棺再葬;不准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进行有碍公共秩序的祭拜活动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准使用高音喇叭或进行其他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殡仪活动;不准使用西洋乐器和腰鼓,出殡花圈(含花篮、匾等)控制在20个以内;不准用机动车辆为出殡队伍开道;不准在出殡时间、路线和祭拜地点未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出殡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违反规定将骨灰装棺再葬,擅自建造私墓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属违规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强制火化。非法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工商部门依法处罚。违规大操大办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