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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7-12-16 14:08:23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本省的地名标准化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地名管理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适应现代城乡建设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区域名称,山、河、湖、海、岛、滩涂等地形实体名称,山峰、山洞、山谷、海湾等地形实体局部名称和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市、县、自治区、区、乡、民族乡、镇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地区、街道、村、居民区名称;

  (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四)城市、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

  (五)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六)铁路、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港口、锚地、码头、水库、海塘、江堤、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

  (七)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市(地)、县(市、区)设置的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

  各级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同级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

  (三)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四)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六)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七)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八)组织地名学术研究,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九)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十)向同级民政部门或者城建部门提出处罚违法行为的建议,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地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类经济区域、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的地名管理机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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