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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部分社会保障、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县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指导乡镇抓好落实;指导全县民政基层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双拥”工作,组织开展军警民共建和“拥军杯” 竞赛活动,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评定伤残等级和烈士称号的审报工作;负责本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和使用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职员和职工的接收安置、建房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全县救灾工作,调查掌握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活动。

  (七)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负责城乡贫困家庭的帮扶救助工作;负责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八)组织开展全县扶优工作;负责调查、督促、协调、指导全县扶优开发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扶优工作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慈善工作。

  (九)主管全县社会福利工作,并负责制订全县社会福利生产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区服务,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负责对全县各类民政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

  (十)负责全县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居)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开展“争先创优”和村民自治达标活动。

  (十一)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乡镇、村(居)的设置、撤销、合并、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报工作;组织行政区域边界的勘界工作;承办乡镇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负责乡镇以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地名法规、规章,制定本县地名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县标准化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审批和审核由县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登记员培训工作;负责办理全县协议离婚工作;做好婚姻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

  (十三)负责殡葬管理和移风易俗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婚丧习俗的改革。

  (十四)负责“三无”老人、孤残儿童及精神病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负责社会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社会福利彩票募捐有关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社会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活动,管理福利基金。

  (十七)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预算、决算和统计工作,计划分配各类民政经费,指导、监督民政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简称县老龄委)决定的事项;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和检查督促县老龄委决定的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落实情况,并做好上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收集、整理上报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研究提出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县老龄委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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