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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城乡困难居民分层分类救助
编辑日期:2010-11-03    来源: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洞头县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07〕85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头县城乡困难居民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城乡困难居民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洞头县城乡困难居民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分层分类救助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联动、整体推进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政策统一、标准有别原则。

(三)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有序原则。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县弱势群体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困难居民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弱势群体救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助工作。

(二)乡镇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负责困难群众救助的受理、审查、申报、服务、管理等有关工作。

(三)村居(社区)应配备专兼职社会救助联络员,配合乡镇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职能部门做好救助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认定

第四条  救助对象

(一)户籍在洞头县范围内的下列城乡困难居民: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户,包括城镇“三无” 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2.低保边缘困难对象;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4.因突发灾难、重大事故危及生命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困难对象;

5. 因患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的困难对象。

(二)因灾因病造成生活无着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五条  救助对象认定

(一)低保户的认定按照《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洞政发〔2005〕69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按户发放《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年度内新增的低保户从县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享受救助资格。

(二)低保边缘对象是指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以内的困难家庭,其认定参照《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洞政发〔2005〕69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按户发放《洞头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年度内新增的低保边缘对象从县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享受救助资格。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是指:

1.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回乡复员军人;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4.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伤残军人。

(四)因突发灾难、重大事故导致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由乡镇会同村居(社区)根据该家庭实际困难状况进行认定,并视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第三章  救助内容

第六条  救助对象可享受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就业援助六项救助。

(一)生活救助

1.低保户根据《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洞政发〔2005〕69号)规定享受救助,并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给予基本生活物价补贴补助。

2. 低保边缘对象、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因突发灾难、重大事故危及生命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对象,酌情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二)医疗救助

1.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根据《洞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洞政发〔2007〕51号)和《洞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洞政发〔2007〕84号)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2.低保边缘对象:按照《洞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洞政发〔2007〕84号)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三)教育救助

1.义务教育阶段的低保户子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规定执行,并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领导干部结对助学帮扶活动的通知》(洞委办〔2007〕57号)规定纳入助学结对帮扶;在本县就学的高中教育阶段低保户子女享受教育券救助。

2.义务教育阶段的低保边缘对象子女需教育救助的,报县教育局困难学生救助办公室审批后,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规定执行;在本县就学的高中教育阶段低保边缘对象子女需教育救助的,报县教育局困难学生救助办公室审批后,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帮助。

3.低保户、低保边缘对象的子女在中专、大学教育阶段,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资金,酌情给予救助。

(四)住房救助

1.农村户籍的低保户、低保边缘对象的住房困难救助按照《洞头县2007年至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计划》(洞政办发〔2007〕58号)规定执行。

2. 城镇户籍的低保户、低保边缘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规定执行。

(五)法律援助

1.低保户、低保边缘对象为维护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分别凭《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洞头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可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要求国家赔偿的;

(2)要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4)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要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7)《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刑事案件;

(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2.其他经认定需给予法律援助的困难家庭,由县法律援助中心酌情援助。

(六)就业援助

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对象分别凭《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洞头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可享受以下就业援助:

1. 纳入洞头县“低收入渔农户奔小康工程”帮扶范围;

2. 可以享受就业培训补助;

3.免费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其救助的申请、审批及兑付程序,按照《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洞政发〔2005〕69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民救〔2007〕213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其救助的申请、审批及兑付程序,按照《洞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洞政发〔2007〕51号)和《洞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洞政发〔2007〕84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低保户、低保边缘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救助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规定执行,高中教育阶段救助按县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困难家庭子女需实施教育救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社区)初审,乡镇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十条  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社区)初审,经乡镇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和县房管局批准。经过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社区)初审,乡镇调查核实,报县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予以救助。

第十二条  符合就业帮扶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由县渔农办和县人事劳动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县、乡镇财政按人口安排预算,并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酌情增加投入;

(二)捐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

(一)财政拨款的城乡困难居民救助资金列入专户,建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各类捐助资金及其他非政府性拨款救助资金,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建立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按季度将救助收支情况报县民政局,并将政府性救助资金收支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县政府对在城乡困难居民救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或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如数追回已享受救助金(含取消援助、帮扶)外,并在县弱势群体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当地乡镇救助服务机构备案,1年内不得享受救助(帮扶、援助),同时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政  救济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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